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

目录

第九节 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

一、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是指违反国家关

于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未经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在道路上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 托运人,即《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烟花爆竹托运人明知自己没有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但仍然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违法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 实行许可证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管理规 定,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2)借用他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4)以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申请许可,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后, 实际运输行为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 的。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2 款的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 l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 以下拘留。

由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2 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30 条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 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未经许可经由道 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 36 条第 2 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 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l8 条和第 30 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 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

应当注意的是,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一般属于经营行为,而不是自己使用。对于公民个人购买少量自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时不宜处罚,但应提醒其注意安全。

(二)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1. 概念及违法特征。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是指生产、 经营、 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单位, 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在发现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 没有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 关报告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是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的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违法客体是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 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发现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 没 有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9 条的规定,生产、 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对企业 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1 条的规定,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 5 日以 上 10 日以下拘留。

由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9 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1 条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 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39 条, 对企业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l8 条和第 31 条。

(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是指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和托运人,违反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 可证》所规定的运输许可事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1)擅自变更承运人的,包括变更承运单位、驾驶员、 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擅自更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载明的起始地点、行驶路线、 经停地点的;

(3)装载的烟花爆竹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规格、 数量不符的。

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承运人和托运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所规定的运输许可事项, 经由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 40 条第 l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携带许可证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未携带许可证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运输管理规定, 未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烟 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是 烟花爆竹的承运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烟花 爆竹的运输安全管理秩序, 对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侵犯;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 关于烟花爆竹运输管理规定, 未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 可证》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2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处 200 元以_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1.概念及违法特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 标志, 是指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未悬挂、 安 装警示标志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的承运人; 主观方面表 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管理秩 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未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行为。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不仅自身要注意安全, 还应当使所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为社会所认知。因此,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 当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提醒他人注意本车辆运输的是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以便他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 40 条第 3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是指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行为。违法特 征: 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承运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4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由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1.概念及违法特征。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是指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内载人的行为。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承运人和托运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 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秩序以及人身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内载人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5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八)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1.概念及违法特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是指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超速行驶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承运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道 路运输安全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 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超速行驶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6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九)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1.概念及违法特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是指运输车辆 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行为。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承运人, 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车辆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 的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7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概念及违法特征。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指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运达目的地后, 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是烟花爆竹收货人,可以是 单位, 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烟花 爆竹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运达目的 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8 项的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 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 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是指违反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 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 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管理秩序; 客 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规定,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 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 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1 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 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邮寄、携带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十二)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话动

1.概念及违法特征。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指违反国家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 违法特征:违法主体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主观 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的许 可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 l 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l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ll 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 l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如果违法行为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 应当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 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1.概念及违法特征。违规从事燃放作业,是指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 放作业的行为。违法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燃放的 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 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 进行燃放作业的行为。根据《大 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应当有燃放作业方案, 燃 放作业方案由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组成, 技术设计方案由燃放单位负责 制订, 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订。在燃放作业过程中, 不得擅自改 变作业方案, 否则就构成本行为。违法主体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 l 款的规定,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对责任单位处 I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1.概念及违法特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是指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 竹的行为。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 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 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 面表现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 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 2 款的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 l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0]72 号)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烟花爆竹相关的公 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名称有以下几种:

(一)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

1.概念及违法特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所内燃放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扰乱大型群众性 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 单位;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行为; 客体是公共秩序和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正常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 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4 条第 2 项的规定,违反规定,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其法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8 条和第 24 款第 2 项。

(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1.概念及违法特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 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 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特征: 违法主体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违法客 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 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 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 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l0 日以下拘留。单位实施 上述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 l8 条和第 30 条的规定处罚。

(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1.概念及违法特征。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是指在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过程中, 发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 丢失不按规定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法特征:违法客体是公共安 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或个人发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 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违法主体主要是单位, 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 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1 条的规定,爆炸性危险物 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 5 日以下拘留; 故意隐瞒不报 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l8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

1.概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

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 物的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即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 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9]18 号)执行。     ’

4.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 通知》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 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l25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l25 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经营罪

1.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扰乱市 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第 8 项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刑罚。《刑法》第 225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 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 上的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因 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 其所侵犯的具体客体 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犯罪客体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 费者的财产权外, 还有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权。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 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l 6 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 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3 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 l5 万元以上的。

4. 刑罚。《刑法》第 140 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 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 不满 200 万元的, 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 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 即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 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 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22 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l0 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 刑罚。 《刑法》第 146 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