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0—2012) 、《爆 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 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 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爆破 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 书式样,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