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2010]181 号)
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民用爆炸物品管辖职责有关问题的请示》(晋 公治[2010]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 业的行政许可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含列入国家行政区划的市辖区、特 区、林区公安机关)负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改制的公安机构和未列入国 家行政区域的高新区、开发区、风景区的公安机构,不得承担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行政许可职责。
公安部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